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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規定要求煙花爆竹生産企業提取安全費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4日電(記者劉錚)為形成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安全生産長效投入機制,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製定了《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辦法》,安全費用按年計算,分月提取。具體標準是:當年銷售收入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按3.5%提取;當年銷售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部分按3%提取;當年銷售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2.5%提取;當年銷售收入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辦法》規定,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核算。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安全費用使用範圍包括:安全設施完善和改造支出;防爆機械電器設備配備和完善以及儀器檢驗檢測支出;設施設備及危險源監控支出;與企業安全生産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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