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記者鄒聲文、張旭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農産品質量安全法草案,國家將逐步實行農産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對市場上銷售的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産品追根溯源,查明責任,依法處理。
草案規定,以下五種農産品不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的;其他不符合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産品安全質量管理中,發現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農産品,應當按照農産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