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10日從廣東省勞動和保障廳獲悉,廣東省政府近日下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職工的安置工作,今後職工安置方案要報勞動部門審核,並對安置經濟補償金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通知》對國企改制職工的安置經濟補償金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對分流到國有控股改制企業(指絕對控股,即國有股本所佔比例大於50%)並留用的職工,企業與其變更勞動合同,不得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改制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再繼續留用的職工,才能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對分流到非國有控股企業(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佔比例小于50%的企業)的職工,除特殊情況外,企業要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新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或企業月平均工資高於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的標準計發。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辦理離崗退養;也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經協商一致將經濟補償金轉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以及一次性計發生活費,不足部分由原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對“三期”女職工、醫療期內的職工、工傷或職業病職工,也提出了保護性的安置辦法。《通知》同時明確,此前有關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今後按《通知》執行。(記者鄧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