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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啟動全國煤礦産能復核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3日   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獲悉: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生産能力管理,規範煤礦生産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會同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聯合發出通知,啟動全國範圍的煤礦生産能力復核工作。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産能復核的對象和範圍是今年6月底前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的煤礦,但去年7月1日以後竣工投産的新建、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煤礦,不再進行復核,一律按經批准的設計産能認定。

    在這次産能復核中,符合國家基建程序,實施改擴建、技術改造的煤礦,以經批准的初步設計確定的産能為準,不得將違背初步設計、“批小建大”的礦井産能合法化。凡未依法履行建設程序、辦理各項審批(核準)手續而擅自實施改擴建、技術改造的煤礦,新增産能一律不予認可;更不得借本次復核,將違規形成的能力給予認定。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煤礦生産能力復核是當前煤炭生産管理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搞好生産能力復核工作,促使煤礦嚴格按核定能力組織生産,對保障安全生産、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要求復核中要堅決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各産能核定資質管理機關必須嚴格執行規定,嚴禁降低標準。如發現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要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負責人責任。對每一處煤礦的復核,必須深入現場、深入井下,逐一認真核查。

    此次煤礦産能復核工作自6月份開始,到10月份結束。分制定方案、核準煤礦産能核定資質、集中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組織産能復核、産能復核總結五個階段。(記者 許紅洲)

    ■新聞分析

    煤礦生産能力如何核定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聯合發出的《關於開展全國煤礦生産能力復核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此次開展煤礦生産能力復核的依據和標準,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印發的《煤礦生産能力管理辦法》、《煤礦生産能力核定資質管理辦法》和《煤礦生産能力核定標準》。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彭建勳表示,上述2個辦法和1個標準集中反映了煤礦生産能力管理新體系、新機制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具有以下鮮明特點:

    一是標準嚴格。將年工作天數由350天改為330天,僅此一項變化,核定能力就可在去年核定的基礎上下降5.7%。增加了對資源儲量和服務年限的核查要求,明確規定“三量”要符合要求;服務年限達不到要求的不得提高核定能力。同時,還規定了登記生産能力是煤礦年度煤炭産量的最大值;煤礦應當按照均衡原則,安排季度、月度生産計劃,合理組織生産。

    二是程序規範。規定核定工作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的有獨立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核定資質單位負責現場核定,由主管部門(單位)審查,最後由煤炭生産許可證頒發機關確認,並在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三是責任明確。明確了能力核定中核定資質單位、主管部門(單位)、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責任。核定資質單位負責現場核定,這是整個核定工作的基礎,必須嚴肅認真,對核定數據負責;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對現場核定結果進行審查;發證機關負責審核發證;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監察,形成了環環緊扣的責任體系。

    四是處罰嚴厲。對擅自提高或降低設計生産能力的,對設計單位給予10萬元至30萬元的處罰;建設施工單位擅自提高或降低設計生産能力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並對施工單位處罰20萬元至50萬元;煤礦企業年度計劃超過登記生産能力,或超過登記生産能力組織生産,或生産能力發生重大變化而未組織核定並申請變更登記的,都要受到嚴厲的經濟處罰。同時,對上述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彭建勳表示,要緊緊抓住煤礦生産能力管理工作的要點,切實做好煤礦生産能力復核工作。(記者 許紅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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