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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規定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既要補發還要補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長春7月3日電(記者 褚曉亮) 拖欠農民工工資過去追回欠款就算了事,如今卻沒那麼簡單了。近日,在吉林省政府出臺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中,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還要對農民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補償金。

  按照規定,一旦發生拖欠行為,用人單位要向農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資50%到100%的賠償金。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同時,吉林省還在文件中明確了一系列相關措施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按時發放。對發生過嚴重拖欠工資的建築施工企業等用工單位,按照規定要強制在開戶銀行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5%預存工資保證金。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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