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齊中熙)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2日對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為防止合夥人通過不分配企業利潤而逃避納稅義務,修訂草案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
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據悉,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向合夥人分配後,由合夥人依法繳納所得稅。”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明確規定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合夥企業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為了防止合夥人故意不分配企業利潤而逃避納稅義務,合夥企業取得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無論是否向合夥人分配,都應對合夥人徵收所得稅。
因此,這一條修改為“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據悉,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現行合夥企業法,對確立合夥企業的法律地位、規範合夥企業設立與經營、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問題,使這部法律的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現實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