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張曉松 劉錚)在22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刪去反洗錢法草案中關於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具體規定,只保留草案“總則”中關於其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原則性規定。
長期以來,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系統一直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但是,隨著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嚴格和完善,洗錢正逐步向非金融機構滲透。這些機構包括,從事房地産銷售、貴金屬和珠寶交易的機構,拍賣企業、典當行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因此,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都有履行反洗錢的義務。
針對這一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預防、監控洗錢活動,主要得靠金融機構;從草案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執業特點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於如何預防、監控洗錢活動,還缺乏實踐經驗,建議對這個問題再作進一步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規定那些可能存在洗錢風險的非金融機構在各自的經營、執業活動中履行相應的反洗錢義務,是必要的;同時,考慮到目前在這方面還缺乏實踐經驗,對此作出具體規定的條件還不成熟。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以先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規定為妥。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保留草案“總則”中關於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原則性規定,刪去草案中關於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具體規定,在“附則”中增加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範圍、其履行反洗錢義務和對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