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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部長助理就《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2日   來源:經濟日報

    規範促銷行為 維護消費者權益———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就《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今年9月12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近日,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就《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當前促銷活動中存在哪些問題?

    黃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零售商的促銷活動十分活躍,繁榮了市場,對促進商品流通、拉動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零售商的促銷活動中也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反映強烈。

    零售商的不規範促銷行為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一是不實宣傳。一些零售商在宣傳時,不向消費者明示促銷活動的限制性條件、例外商品等,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或以虛假的清倉、拆遷、停業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欺騙消費者。二是價格欺詐。一些零售商以頻繁打折、降價等方式進行促銷,以虛高原價迷惑、欺騙消費者,擾亂零售行業的競爭秩序。三是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零售商往往規定促銷商品不退不換,或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等名義,免除自己的責任,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開展限時、限量促銷活動時,造成經營場所內人員大量聚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人身傷亡事件。五是違反商業道德,開展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的促銷活動。

    記者:《辦法》主要通過哪些方面的規定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黃海:《辦法》針對促銷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七個方面來加強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是提出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二是加強促銷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三是規範促銷宣傳行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四是規範促銷商品的價格行為,防止價格欺詐;五是明確促銷商品的質量保證責任,確保消費者選購安全商品;六是針對一些特殊促銷形式作出具體規定;七是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辦法》力求從多角度、多方面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辦法》對零售商的促銷活動在安全方面如何加強監管?

    黃海:為維護良好的購物環境、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

    記者:《辦法》對零售商的促銷宣傳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黃海: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辦法》從四個方面對零售商的促銷宣傳行為進行了規範:第一,規定了促銷宣傳的基本原則。規定零售商的促銷宣傳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規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體事項。要求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等。第三,對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項提出了要求。如有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臺或商品,要求零售商予以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第四,對明示事項的變更進行了嚴格限定。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後在明示期限內不得變更促銷內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變更除外。

    記者:《辦法》涉及的監管部門包括了商務、價格、公安、稅務、工商等5個部門,請問,消費者遇到不規範促銷行為時,應該向哪個部門舉報?

    黃海:按照《辦法》的規定,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因此,消費者遇到不規範促銷行為時,可以參照各部門的職責範圍,向有關部門舉報;消費者如果不清楚有關部門的職責範圍,可以向上述任何一個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如發現不屬於自己的職責範圍,將依法移送其他部門查處。有關部門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也將密切配合,聯合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記者:當前零售商的促銷活動花樣繁多,《辦法》只是針對其中的打折、有獎銷售、限時促銷、限量促銷、積分優惠卡等促銷形式作出了具體規定,請問,零售商的其他促銷行為是否也適用於《辦法》?

    黃海:《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零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説,零售商所有的促銷活動都屬於《辦法》調整的範圍。事實上,《辦法》的很多條款屬於普遍性規定,零售商無論採取什麼樣的促銷形式,其在促銷過程中都應當嚴格遵守,這些條款包括促銷宣傳明示義務,促銷商品質量責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責任,明碼標價,不得採用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對零售商最終解釋權的限制等等。消費者可以援引這些條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記者:零售商如果違反《辦法》的規定,將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黃海: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告。(何振紅 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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