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12個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通知要求各産煤省(區、市)人民政府加強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研究制訂本地區煤礦整頓關閉的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提出到2010年允許保留的小煤礦數量限制目標。
通知指出,整頓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以及不符合國家煤炭産業政策、佈局不合理、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煤礦,淘汰落後的生産能力,是貫徹落實“十一五”規劃綱要,調整和優化煤炭産業結構,提高煤炭生産力發展水平,保障煤炭工業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減少煤礦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促進安全生産形勢穩定好轉的迫切需要。通知要求,各有關地區要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作為實現安全生産的一項重要舉措列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目標,納入政績考核內容,把關閉煤礦的任務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到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制定並執行規範的工作程序和實施細則,積極穩妥地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關閉的礦井名單,建立群眾監督機制,鼓勵並認真核實群眾舉報,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安全監管總局等12個部門聯合製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礦,應予以關閉:不符合礦産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不符合經批准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産的;超層越界開採拒不退回的;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然組織生産的;被依法責令停産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産或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不同採礦權人,其被許可的採礦範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且影響安全生産的,只保留一個礦井,其它關閉;在大型煤炭礦區範圍內開採的;年生産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其中屬於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的必須在2006年底前關閉,其它礦井必須在2007年年底前關閉;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一律予以關閉;納入資源整合範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和“三同時”審批程序、違規越權核準,未重新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産的;擅自進行“三下”(建築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採和在自然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採的;國家和地方産業政策明令淘汰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予關閉的。
《意見》明確了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目標是:到2008年,煤炭開採秩序明顯好轉,無證開採和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礦事故有較大幅度下降,特別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力爭控制在4以下;小煤礦基本實現正規開採,安全設施得到較大改善,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技術素質有較大提高;小煤礦數量大幅度減少,到2010年力爭控制在1萬處左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