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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長城保護條例:長城保護要明確職責 科學保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田雨、劉奕湛)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明確,長城保護應當貫徹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

    條例明確,“本條例所稱長城,包括長城的墻體、城堡、關隘、烽火臺、敵樓等。受本條例保護的長城段落,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公佈。”

    根據條例,國家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負責長城整體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長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長城保護工作。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文物保護法、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

    條例明確,行政機關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文物保護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確定保護機構、劃定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或者建立檔案的;發現不符合條件的長城段落辟為參觀遊覽區未依法查處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造成長城損壞的。

    根據條例,保護機構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由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這兩種情形是:未對長城進行日常維護、監測或者未建立日誌的;發現長城存在安全隱患,未採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在長城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 人數不得超過核定旅遊容量指標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田雨、劉奕湛)“在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旅遊容量指標。”這是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作出的規定。

    條例同時還明確,在參觀遊覽區內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條例規定,將長城段落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該長城段落的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該長城段落有明確的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已建立保護標誌、檔案;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根據條例,將長城段落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自辟為參觀遊覽區之日起5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長城段落屬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自辟為參觀遊覽區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0日內按照職權劃分核定參觀遊覽區的旅遊容量指標。

    條例同時規定,將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長城段落辟為參觀遊覽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劃分依法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造成長城損壞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條例,在參觀遊覽區內設置的服務項目不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工程建設均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田雨、劉奕湛)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對工程建設中破壞長城的行為作出嚴厲的規定。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條例強調,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過長城;無法挖掘地下通道的,應當採取架設橋梁的方式通過長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

    條例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護法第66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在禁止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在長城的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未依法報批的;未採取本條例規定的方式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因工程建設拆除、穿越、遷移長城的。

    根據條例,國家實行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制度。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和長城保護的實際需要,制訂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長城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長城的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確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長城段落。

長城上禁止從事七種活動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田雨、劉奕湛)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七種活動禁止在長城上從事。

    這些活動是: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刻劃、涂污;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文物保護法禁止的其他活動。

    條例同時規定了相應的罰責。條例第2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長城上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的;在長城上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的;在長城上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的;在參觀遊覽區接待遊客超過旅遊容量指標的。

    同時,條例第28條也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的;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的。

長城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 重大事項應聽取專家意見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田雨、劉奕湛)“國家對長城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審批與長城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長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這是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作出的規定。

    條例同時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長城的義務。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長城保護。

    根據條例,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長城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田雨、劉奕湛)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規定,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根據條例,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長城保護標誌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名稱、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

    條例還規定,長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檔案,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長城檔案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的長城檔案。

長城修繕應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田雨、劉奕湛)“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這是將於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長城保護條例作出的規定。

    條例明確,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長城段落因人為原因造成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造成損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根據條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向保護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的,接到報告的保護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向縣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條例同時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長城損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違反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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