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12月22日電(記者 郭立)如果在勞動者就業合同期內,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超過了原來所簽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企業應該補足差額。
近日,重慶主城區某大型企業一批臨時職工反映,他們的月工資為400——450元左右,低於重慶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情況引起了勞動監察部門的重視,目前已經派人調查處理此事。
但企業和職工正在協調解決的過程中,産生了分歧:重慶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是在本年就業合同期內進行的,但合同是一年一簽,年初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工資標準是高於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並且用工方和職工都簽字認可。在合同期內遇到了標準上調的新情況,應該如何執行呢?
記者了解到,2006年9月1日起,重慶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全面上調,上調後主城區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580元,各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
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是剛性政策,其執行時間不應隨合同期而改變。像這家企業的情況,雖然年初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符合當時的最低工資政策的,但是9月1日起,重慶市政府上調了標準,企業就必須按照不低於新標準的工資水平,給職工補足差額,而不是等到下一個合同期才執行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