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修訂的《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將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新條例實施後,老百姓將更充分地享受法律援助權利,特別是放寬了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使在廣東工作的外省農民工可以在廣東直接申請法律援助。
廣東省司法廳廳長陳偉雄介紹,1999年頒布的《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由省級人大頒布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它的頒布實施有力地推動了廣東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展。據不完全統計,該條例頒布實施至今,全省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來訪群眾約75.236萬人次,組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87646件,受援人總數達11.7721萬人。時至今日,有些條款已不適應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而且與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有衝突。為了保證法制統一性,進一步完善廣東法律援助制度,省人大今年9月對1999年的條例進行了修改。
據介紹,新條例不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實際上是沒有事項範圍的限制。這就意味著,老百姓申請的所有法律援助事項,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這是相當寬泛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真正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
據了解,新條例實施後,受援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緩收、減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費、訴訟費、仲裁費;案件辦理過程中,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勘驗、評估、審計時,有權獲得相關費用的減免緩收等。(黃日飛 劉洪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