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月7日電(記者田雨 趙仁偉)最高人民法院7日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時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成為其中一項重要任務。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介紹,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有訴前救助和訴訟中救助。已經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建立訴訟終結後的司法救助,比如建立執行救助基金,對生活極度困難或急需醫療救治、被執行人又無履行法定義務能力的申請執行人進行經濟救助或救急資助。
“司法救助是社會主義救助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對司法活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曹建明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不管當事人處於什麼階層、財産多少、地位如何,在法律面前都要一視同仁,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在廣大的農村、偏遠的中西部地區,訴訟當事人很多是甚至連字也不認識的農村居民。”肖揚説,“如果沒有對困難群眾、困難群體特殊的制度保護,法庭就容易變成訴訟技巧的競技場,強者和弱者在形式正義面前會很難獲得實質正義的平衡,這絕對有違我們的初衷,我們要提倡更耐心一點地傾聽弱勢一方的聲音。”
除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外,最高人民法院還提出,要充分關注貧困群眾的司法需求,完善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具體條件與標準,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人身傷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以及農民工、下崗職工、孤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積極採取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措施,確保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對於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