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朱玉、劉奕湛)衛生部30日印發《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要求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將在衛生行政部門網站上公佈。對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品生産、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規定》指出,藥品生産、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採購與使用其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務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包括: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務人員收受藥品生産、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務人員收受藥品生産、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醫療機構對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和醫務人員,必須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