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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佈《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記者孫玉波)國家工商總局2月1日公佈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同時發佈《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

    此次推出的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包含中英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國地理標誌”及英文GI(地理標誌英文縮寫字母)等要素。

    《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明確,凡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依法核準註冊的地理標誌的註冊人的集體成員或經註冊人許可的地理標誌産品生産者、經營者均可使用該標誌。該標誌與地理標誌一同使用,使用者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辦法指出,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屬於官方標誌範疇,按照官方標誌進行保護。對於擅自使用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或者擅自使用與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近似的標誌的單位和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有關人士介紹,近年來,農産品商標和地理標誌的註冊、管理和保護工作取得很大進展,至2006年底,我國註冊的地理標誌商標已達219件。由於已註冊的地理標誌在使用中與其他商標無明顯區別,不便於消費者識別,也不利於對已註冊地理標誌的保護。為此設立地理標誌産品專用標誌,以方便消費者識別地理標誌産品,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地理標誌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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