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3月1日電(記者程士華)《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簡稱《辦法》)首次將行政機關推諉扯皮列入責任追究範圍。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到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事項,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推諉、拖延不辦,或者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不協助其他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根據實際造成不良後果的情況,給予其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行政處分等處罰。
“行政機關推諉扯皮是行政機關效能建設的一個薄弱環節,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程利民説,對於違反《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並可以取消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