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溫州6月5日電(記者 沈錫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公開與告知義務不力,應追究行政過錯行為責任。”這是溫州市規範行政行為、打造“陽光政府”又一新招。
根據新實施的《溫州市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辦法》,除濫用職權、違法違規等行為外,16種“不告知”行為也被列入追究責任之列,其中包括: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應公開的信息不公開的;不按照規定的公開形式、期限實施公開的;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賠償、補償等申請,不書面説明理由;對行政復議申請、信訪投訴不予受理,不書面説明理由的等。
該辦法第31條中明確規定,經集體研究、認定導致行政過錯行為發生的,決策人、持贊同意見的人和不發表意見的人負直接責任。
該辦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等行政過錯行為,都將可能受到追究。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視為不履行職責。行政過錯行為責任人有可能受到責令限期整改、誡勉談話等各種追究,嚴重和特別嚴重者有可能被停職、免職或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