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再不能以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勞動者或辭退勞動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最近聯合下發了《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明確要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保護其隱私權。
《意見》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雖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傳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範圍,肝組織無明顯損傷,不表現臨床症狀,在日常工作、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嬰垂直(分娩和圍産期)和性接觸三種傳播途徑,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染,一般接觸也不會造成乙肝病毒的傳播。
《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這份《意見》同時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指導用人單位樹立公平就業的觀念,消除就業歧視現象,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氛圍。(記者 白天亮)
鏈結: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與“病毒攜帶者”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與乙肝病毒攜帶者有何區別?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主任委員、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肝病中心主任賈繼東説,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過去也被稱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廣義上,是指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轉氨酶)正常,沒有肝炎活動,肝組織無明顯損傷,不表現臨床症狀。
賈繼東指出,在肝功能(轉氨酶)正常的前提下,DNA呈陰性的,稱為非活動性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而DNA呈陽性的,稱為慢性乙肝病毒攜帶者。這二者都稱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都不是乙肝病人。
他説,乙肝病毒的高低並不改變傳播途徑,轉氨酶的高低和疾病的傳染也沒有直接關係,乙肝的傳播途徑主要是血液。在日常工作和學習中,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不會造成乙肝病毒的傳播。(記者 王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