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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臺實施細則對醫師開具處方作出嚴格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寧6月21日電(記者葉超)記者從青海省衛生廳了解到,近日《青海省<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出臺。這一細則,對醫師開具處方作出嚴格規定,每張處方開具的藥量一般為3天至7天劑量,對開出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要限制或取消其處方權。

    據了解,《實施細則》規定,每張處方開具的藥量一般為3天至7天劑量,特殊情況下需超劑量使用時,醫師必須註明原因並在劑量右上方再次簽名。對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除規定首診醫師要親自診查患者外,又增加了《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專用病歷》及《知情同意書》式樣,便於統一格式,規範管理。

    《實施細則》還要求醫療機構建立臨床藥師制度。臨床藥師由具有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按有關規定取得中級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等工作。同時,要求建立處方點評制度,三級醫療機構每月點評處方不少於300份,二級醫療機構每月點評處方不少於200份,二級以下醫療機構每月點評處方不少於100份。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開出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兩次以上開出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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