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與初審稿相比,草案主要增加了六項新規定。
宏觀調控不可或缺
〔新規定一〕
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立法解讀〕
我國反壟斷立法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在國家宏觀調控指導下,統籌協調反壟斷與實施國家産業政策和其他經濟政策的關係,保護和促進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
〔審議實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南振中説法律委員會認真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初次審議稿的修改體現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針對性和操作性進一步增強。我贊成儘快出臺反壟斷法。
李連寧委員説增強産業競爭力,不僅要提高在國內市場競爭力,還要提高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還要有利於增強國有經濟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關鍵領域的主導地位和控制力。經過調整修改,反壟斷立法的指導思想就更加全面、更加完整,更加符合我們的國情。
允許經營者集中
〔新規定二〕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立法解讀〕
制定反壟斷法,應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於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併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産業集中度,增強競爭力。
〔審議實錄〕
郭樹言委員説草案第二十一條與第十九條規定不相適應,容易導致企業在從事“集中”時,去走取得控股權的路子,這樣也不用向國務院申報,二十一條似乎給“集中”開了一個後門。
尤仁委員建議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經營者集中的申報申請過程中,應該引入聽證制度,以確保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聽取經營者的合理意見,確保經營者的意見反饋渠道順暢。
市場支配地位不得濫用
〔新規定三〕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立法解讀〕
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並不禁止企業取得市場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反壟斷法也應明確體現這一原則,以既有利於增強國有經濟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控制力,促進國內企業做大做強,也有利於預防和制止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審議實錄〕
列席本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説在“排除、限制競爭”前增加“實質”或“嚴重”字樣。第一,所有的企業集中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效果,所以只有過度的集中或是嚴重排除或限制競爭的企業集中才能被禁止。第二,實質性要件也是反壟斷法中的國際通用要件。
參加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只是限制、排除的情況,但實際上草案第十六條説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僅僅是排除、限制,還有高於、低於價格的問題,因為壟斷以後,他給你什麼價格,就是什麼價格。建議第四十六條的法律責任要進一步完善。
專營專賣將被嚴格監控
〔新規定四〕
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商品和服務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立法解讀〕
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應予以保護;同時,並對其産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據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監管和調控。
〔審議實錄〕
鄭功成委員説有關專營專賣的,也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是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就應該單獨立法。如果並不需要國營壟斷的,則應當限期改制。打破不必要的壟斷市場也是促進社會公平、社會和諧的必要舉措。
楊興富委員説不光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問題,建議在後面加上“損害國家的利益”,因為有些國有資産被一些經營者控制以後,它損害的不僅是消費者利益,也損害了國家利益。這方面的情況還不少。有的甚至把國有資産都變賣了,或者轉到自己辦的企業中去了。這些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實行專營專賣行業的企業,把自己經營者的工資提得很高,這也是一種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一般來説國有資産是國家的,利潤也是職工創造的,最後只有少數人拿高工資,這也是侵害國家利益的表現。
行業自律防止惡性競爭
〔新規定五〕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立法解讀〕
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我們的行業和企業應立足全球市場,增強整體實力,提高國際競爭力。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照本法和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展公平有序競爭,防止惡性競爭。
〔審議實錄〕
列席本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韓榮華説,行業協會是一個協會,本身不具有經營的權利,所以,“自律”這個詞需要斟酌,應該是“指導”。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可以作指導,其他的比如工商、稅務也應當有這樣的責任,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相互協作,從預防反壟斷的角度去界定各自的職責。
外資並購不得危及國家安全
〔新規定六〕
對外資並購國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立法解讀〕
近期外資並購我國企業的問題日漸突出,已經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對外資並購我國內企業,除應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反壟斷審查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目前,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對外資並購國內企業的國家安全審查問題,已經作了規定,國務院正在進一步研究完善這個制度。
〔審議實錄〕
王茂林委員認為,屬於國計民生,屬於國家重要的、特殊的,涉及到國家安全的,那沒二話,該怎麼保護就怎麼保護。反壟斷法對我們國家來講是一個比較新的法律,既要聯絡本國的實際,又要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而且要有利於推動中國的經濟發展。(黃慶暢 毛磊)
全國人大常委會:壟斷行業收費亂 收入高 監管差
收費混亂 收入過高 監管不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解剖壟斷行業幾大熱點
新華社北京6月25日電(記者 鄒聲文、周婷玉)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6月25日下午分組審議反壟斷法草案。大家結合法律草案的有關規定,深入解剖了一些壟斷行業長期存在的問題,建議草案進一步加強對壟斷行業的監管,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壟斷法草案增加規定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艾福梅、周婷玉)24日提請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增加規定,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外資並購國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艾福梅)部分行業龍頭企業被外資並購,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問題引起社會各界關注。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反壟斷法草案增加新規定,要求對外資並購國內企業,除進行反壟斷審查外,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