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6月29日電(記者 趙仁偉、張曉晶)記者29日得到證實,濟南市糧食局原局長張大印因受賄232.2萬餘元、貪污23.7萬餘元,28日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12月,張大印在任濟南市糧食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60余次非法收取徐某等6人所送款物價值198.3萬餘元;向徐某等4人或單位索取財物價值33.8萬餘元,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價值共計232.2萬餘元。
自2001年至2004年間,張大印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欺騙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3.7萬餘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張大印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