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3日,勞動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劉丹華、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副局長郝陽以及醫學專家賈繼東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問題”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圖為勞動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副司長 劉丹華。中國政府網 姚勇攝
因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可向有關部門申訴
[主持人]網友城市風標: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如果發生用人單位因其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絕招用的問題,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網民對相應救濟途徑十分關心。網友大家好吧:一些大的國有企業和最有社會責任感的公司也都有歧視現象,請問國家準備怎麼辦,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劉丹華]兩部的《意見》下發之後,應該説政策界限非常明確。明確了用人單位如果因為這個拒絕錄用或者辭退,就是屬於就業歧視的行為,給予勞動者道義上的支持。勞動者可以理直氣壯地向用人單位要求自己的權利。另外,如果勞動者因為攜帶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勞動合同,他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勞動合同法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如果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這個來解除合同,我認為還是有辦法的。另外,如果在求職過程中,因為這個被拒絕招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用人單位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之外,強行要求檢查乙肝血清學指標,也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網友 戰鬥戰鬥再戰鬥]請問:1.用人單位如果違規檢查了乙肝標誌物,將受到什麼處罰?如果違規拒錄或辭退了乙肝攜帶者,將受到什麼處罰?
[劉丹華]關於辭退,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攜帶乙肝表面抗原就和他解除合同。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來處理,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有關規定。但是,如果是在招聘期間有這樣的歧視行為,拒絕招用,因為目前沒有法律法規,處罰還是比較困難的。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針對勞動者的投訴,勞動保障部門查實後,將根據《意見》的精神,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就業促進法》草案考慮把公平就業作為專門一章
[主持人]兩部門在這方面有沒有具體的做法和設想?
[郝陽]對乙肝防治知識的宣傳,我們近幾年都利用計劃免疫日都開展了專門宣傳,同時也聘請了香港著名藝人劉德華作為我們的形象大使。其主要目的是想通過名人和重要傳媒進行宣傳,今後這方面的宣傳力度還將進一步加大。
[主持人]網友“我愛劉德華”提建議:最好把《意見》提升到《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規定》,把“意見”提升到“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
[劉丹華]現在,確實像有些網友擔心的一樣,這項工作還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作為依據。根據《行政處罰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才可以設立行政處罰,所以現在沒有法律法規不能設立行政處罰。我們的《意見》只是政府的一個態度、一個指導性的意見。但是有一個好消息,現在《就業促進法》正在修改當中,草案已經在徵求意見。各地提了一萬多條意見,其中對就業歧視方面的呼聲很高。根據網民的要求,據我們了解,現在已經考慮把公平就業作為專門的一章,並考慮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單位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源攜帶者為由而拒絕錄用。如果《就業促進法》包括這個內容,在今年能夠獲得通過的話,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利就有法律依據了。
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主持人]網民問: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是否可以要求檢測勞動者“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項目?網友wszhy:立法禁止隨意進行乙肝標誌物的檢測!網友yycc1234567890:應該明令禁止用人單位不得提出那個血清標誌物檢查的要求,即澳抗和兩對半的檢查。
[劉丹華]兩部的意見明確了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的從事的工作,其他的工作用人單位在招用工的過程中,都不得強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我想衛生部和專家更有發言權。勞動保障部和衛生部在研究《意見》的時候,認為這一條是一個比較容易操作的抓手。首先,如果你不檢查,保護了他們的隱私,也就為維護他們的權利提供了一個比較好的環境。所以,我們認為這條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