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受權發佈《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簽署第503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華社27日受權將《特別規定》全文發佈。
《特別規定》共20條。國務院制定這一規定,旨在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生産經營者、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加強各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別規定》明確,規定所稱産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産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産品。對産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特別規定》。
根據《特別規定》,生産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産、銷售的産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産、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産品。生産者生産産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産品合格證明和産品標識等。
為了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確保有關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實處,《特別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産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産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産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