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齊中熙、呂諾)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6日開始首次審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草案共分四章五十一條,分別為總則、勞動調解、勞動仲裁和附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在就這一草案作説明時表示,中國于1987年恢復了勞動爭議仲裁製度,隨著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1994年勞動法的相繼頒布實施,形成了“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這一程序制度對解決勞動爭議發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結構和就業方式的變化,勞動爭議處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是近年來全國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大幅上升,爭議案件日趨複雜,爭議內容日益多樣化,調處難度加大;二是勞動仲裁機構和人員非專業化的弱點日益顯現,勞動仲裁規則層級低而且因地而異,缺乏公信力;三是勞動爭議處理週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
草案總結勞動爭議處理的實踐經驗,針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盡最大可能將勞動爭議案件解決於基層,強化調解、完善仲裁、加強司法救濟,以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用人單位不配合舉證,仲裁機關將採用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齊中熙、呂諾)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特別是在用人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勞動者在舉證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難。26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在這方面作出了傾向於勞動者的規定。
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指定證據的,仲裁庭應當採用有利於勞動者的理解。
部分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勞動爭議擬實行“一裁終局”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齊中熙、呂諾)針對目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週期長等問題,26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規定,對部分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案件實行“一裁終局”。
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是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養老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是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三是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我國于1987年恢復了勞動爭議仲裁製度,隨著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1994年勞動法的相繼頒布實施,形成了“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即發生勞動爭議先調解、再仲裁、再經兩次審判的程序。
草案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和解後反悔的,可以向勞動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反悔的,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將可設立勞動調解組織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呂諾、齊中熙)根據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企業將可以設立勞動調解組織。
為了盡可能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調解組織的功能,這部草案第十條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産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雙方推舉産生。
同時,為了充分利用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依法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勞動調解組織的資源,草案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上述調解組織申請勞動調解。
勞動仲裁委員會將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呂諾、齊中熙)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為了方便當事人申請仲裁,提高仲裁機構的效能,草案在整合現有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基礎上,第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縣、市設立勞動仲裁委員會,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區、縣設立勞動仲裁委員會。
草案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勞動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依法仲裁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將勞動爭議訴訟與訴訟法相銜接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呂諾、齊中熙)勞動爭議訴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當事人最終的司法救濟渠道。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對勞動爭議訴訟作了與訴訟法相銜接的規定。
草案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草案還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社會領域立法
定於本月24日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並將繼續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就業促進法草案、律師法修訂草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等,共12部法律草案。
與經濟領域的公司法、證券法等不同,這些都屬於社會領域的立法。
我國立法加大對勞動者保護的力度 體現以人為本
8月24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繼續審議就業促進法草案,同時首次審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
從勞動法到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再到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步步立法進程,標誌著我國勞動制度法制建設走向成熟,我國正加快完善勞動法律制度的步伐,加大對勞動者保護。
十屆人大二十九次會議舉行 多部法律案有望通過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京舉行就業促進法草案等多部法律案有望審議通過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 為期7天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4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就業促進法草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等多部社會領域的法律案將提請本次會議再審或初審。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了24日上午舉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