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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統計調查證從事經營活動最高可罰三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5日電(記者 周英峰)國家統計局日前公佈的《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冒用統計調查證從事經營活動的,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三倍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指出,統計調查證是統計調查人員依法執行政府統計調查任務時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持證人員依法進行政府統計調查活動時,應當主動向統計調查對象出示證件。統計調查證應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總隊核準,由聘用單位或者本人所在單位審查頒發。

    《辦法》強調,持證人員對在政府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持證人員出現將統計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利用統計調查證從事與政府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洩露調查對象統計調查資料等任一行為的,收繳統計調查證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分。

    為保障政府統計調查工作順利進行,規範統計調查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家統計局制定了《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辦法》將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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