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0月10日電(記者范春生)今後,遼寧省若是發生破壞地質環境等行為的,將被依法懲罰。在日前結束的遼寧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獲得通過,這意味著遼寧地質環境保護有了地方性法規。
遼寧省地質遺跡豐富,其中朝陽鳥化石、本溪水洞等各種地貌、景觀在國內外具有重大影響。然而,近年隨意發掘、開發和破壞等問題一直十分突出。與此同時,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不能完全適應該省地質環境管理的需要,存在一些亟待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的問題。如行政部門的職責劃分不夠明確,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責任單位確定不清等。為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實際,制定保護地質環境的地方性法規已十分迫切。
遼寧的這部地方性法規還明確,採礦權人在礦山生産過程中或者在停辦和關閉礦山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包括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建築、地面設施,達到安全、可利用狀態;整治被破壞的土地,達到種植、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狀態;解決因採礦導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眾飲水問題等方面。如違反上述規定,將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費用由採礦權人承擔,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採礦許可證。
《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將從1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