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公佈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調整後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這一補充規定取消了原來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修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兩高”此次對刑法新罪名進行調整,是依據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作出的。
這一補充規定依據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增加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虛假破産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産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開設賭場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補充規定還取消了原來的“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修改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了原來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修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了原來的“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罪名,修改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了原來的“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取消了原來的“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罪名,修改為“違法發放貸款罪”;取消了原來的“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修改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取消了原來的“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修改為“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取消了原來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修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依據刑法修正案(五)的規定,補充規定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等新罪名。
"兩高"意見為新類型受賄定性 立足實際急用為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一意見明確了各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之後,司法機關出臺的一個重要舉措,旨在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加大對受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
兩高發佈意見 劍指10種新類型權錢交易受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這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之後,司法機關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