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一意見明確了各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是繼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之後,司法機關出臺的一個重要舉措,旨在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加大對受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
這次出臺的《意見》主要涉及10種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説,這些問題都是案件查處中經常遇到、存在異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明確處理意見,有利於及時查處、依法懲治各種新類型受賄犯罪活動。同時,對各種具體受賄行為的細化以及罪與非罪的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生活和社會交往劃出了清楚的邊界,有利於國家工作人員統一認識,增強自律意識,提高防範類似行為發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義。
同時,《意見》要求,注意區分以交易形式實施的受賄與優惠購物,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與民事借用之間的界限。《意見》規定,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對於以賭博形式實施的受賄,應當綜合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等因素進行認定;對於未辦理權屬變更的受賄,應當綜合借用事由,實際使用與否,借用時間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意思表示及行為等因素進行認定。
有關負責人説,《意見》起草之初,確立了三項原則:一是立足實際、急用為先,重點解決當前受賄案件查辦當中實際遇到、亟須明確的法律政策界限問題;二是依法、穩妥,根據刑法規定和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對當前查辦受賄案件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相關法律界限予以明確,爭議較大,拿不準的問題,暫時擱置;三是寬嚴相濟。既要從嚴打擊腐敗犯罪,不讓腐敗分子逃漏法網;又要區別對待,統籌法律、政策、社會等因素,確保打擊面的合理性。
同時,有關負責人還指出,目前的規定不可能窮盡現實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賄賂行為,而且可以預見,新的賄賂手段還會不斷出現,準確適用法律懲治各類受賄行為,關鍵在於把握兩點,一是受賄的權錢交易本質,二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記者劉曉鵬)
十種行為將被認定為受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7月8日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種行為被明確以受賄論處。
向請託人“低買高賣”房屋汽車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其中包括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屬受賄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
不出資而與請託人“合作”開辦公司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未出資而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獲取“收益”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家人、情婦(夫)“挂名”領取薪酬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託人以給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係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授意由家人、情婦(夫)收受賄賂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
以“借用”為名收受房屋汽車,未辦理權屬變更也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為掩飾犯罪而退還上交賄賂仍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在職時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