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張景勇、吳陳)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二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大問題。
二審稿首先進一步明確了在什麼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才承擔全部責任。修正案草案原來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目前已修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進一步明確了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主要責任的情形分別規定機動車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目前修改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這樣修改主要的考慮是交通事故錯綜複雜,在當事人和解、公安機關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中,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個案的具體賠償數額較為切合實際。
第三,進一步明確了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責任時,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李重庵説,需要説明的是,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都是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才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這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做修改,在總結本法施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機動車雙方的權益是必要的。”李重庵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