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的直接領導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形成中國特色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為目標,圍繞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開拓創新,銳意進取,取得長足進步。
進一步完善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制度,努力形成有效規範權力運行的監控機制。2003年12月,黨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2004年,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制定了《關於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2006年,中央紀委制定了《關於中共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履行監督職責的意見》;200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同時,中央有關部門制定發佈了《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和《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實施辦法》等一系列配套規定。根據新的形勢,中央紀委對《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進行了修訂,2004年9月22日,中央頒布《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這些法規制度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以黨章為核心,以監督條例為主幹,以配套規定和其他監督規範為重要補充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已經初步形成,並且在不斷完善和深化,有效規範權力運行的監控機制逐步建立。
進一步完善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的制度,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根據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情況,中央紀委起草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于2006年9月正式印發。這個規定對報告事項、報告程序、監督檢查作出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舉措。2007年5月,中央紀委制定下發了《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提出了八項嚴格禁止的要求,細化了黨員幹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對於進一步教育黨員幹部嚴格自律,嚴厲懲治以權謀私行為,及時提供了明確的法規政策依據,拓展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的領域。2004年,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國資委等部門制定了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專門性法規制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進一步加強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工作。這些法規制度的出臺,進一步完善和健全了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的制度體系,對提高廣大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規範從政行為,從源頭上防治腐敗起到了重要作用。
進一步完善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制度,為紀檢監察機關查辦違法違紀案件提供法制保證。在總結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中央紀委修訂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並於2003年12月由中央正式頒布實施。《條例》根據新形勢新情況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黨紀處分的規定。它的頒布實施對於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7年4月,國務院公佈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處分工作的行政法規,對進一步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促進行政機關公務員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2006年,監察部還會同國家環保總局制定出臺了我國第一部關於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會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出臺了《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07年,《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實施。這些規章制度的頒布實施為有效懲治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和安全生産違法違紀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規依據,對於切實加強環境治理保護和安全生産工作,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進一步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工作機制方面的法規制度,更加健全紀檢監察體制和工作機制。為切實保障紀委履行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在反腐敗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形成反腐敗合力,2005年,中央紀委制定出臺了《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規定》的頒布實施,提高了紀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制度化水平,進一步完善了反腐敗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這是繼《行政監察法》頒布實施後,一部旨在保障《行政監察法》貫徹實施,進一步規範行政監察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規。它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加強行政監察工作,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穩步推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法律制度相銜接工作。廣泛務實的國際合作對我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産生了深遠的影響,有利於充分借鑒世界各國反腐敗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有利於提高我國反腐敗法制建設的水平,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為反腐倡廉實踐提供更為科學、有效的制度規範。
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有關單位,對改革開放以來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法規和規範性文件1500余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發文廢止了其中115件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將現行有效的1100余件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進行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