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田雨、吳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等近日聯合發出《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範執法機關對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的查詢、凍結、扣劃行為,維護證券交易結算體系安全運行。
將於2008年3月1日起實施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必須出具相關證件和有傚法律文書;對於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的集中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和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一律不得凍結和扣劃;對於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以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也不得凍結和扣劃;對於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交收擔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凍結、扣劃。
通知規定,對於在證券公司託管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公司均應當協助凍結、扣劃,而對於未在證券公司或者其他託管機構託管的證券或者證券公司自營證券的,則只能在登記結算機構辦理。通知對兩者作出了不同的協助要求:要求證券公司接受協助凍結、扣劃要求後,應當立即實施凍結事項;而要求登記結算公司在受理日對應的交收日交收程序完成後根據交收結果協助凍結、扣劃。
通知第一次明確,輪候凍結一體適用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只要一個執法機關凍結在先的,其他執法機關的凍結措施只能做輪候處理,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凍結自動生效。這些凍結措施並不因為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而在效力上有先後之分。
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證券的凍結期限為兩年,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凍結期限為六個月,在續封時仍然是兩年和六個月。這和此前最高法院有關民事執行的司法解釋規定續封時分別不得超過一年和三個月有了明顯的區別。
通知還規定了要求凍結、扣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因凍結、扣劃事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