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2月26日電(記者楊守勇)針對企業出租、發包造成污染防治義務“落空”的現象,即將於3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出租、發包單位的污染防治義務,造成違法污染者將受到重處。
據介紹,目前因項目在承包、租賃合同中對污染防治義務約定不明確,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人不明確,給環保執法工作造成很大難度,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工作人員反應強烈,這也造成一些地方違法排污現象比較突出卻難以有效管理。
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首次規定,排污單位將其用於生産經營的場所、設施、設備租賃或者承包給他人的,應當在租賃、承包協議中約定污染防治義務;沒有約定的,由出租、發包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省環保局副局長楊智明説,河北嚴格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為能夠産生嚴重環境污染的生産經營活動提供生産經營場所或者設施、設備。城鎮建成區內按規劃屬於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賃給他人用作能産生噪聲、振動、油煙、粉塵、異味的飲食、娛樂行業的經營活動用房。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河北將對相關單位處以罰款中的“高限處罰”,還要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