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6日電(記者王宇、李延霞)記者1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企業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作出具體懲罰規定。
通知指出,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通知指出,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的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以及代理出口貨物等,一律不得申報辦理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