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拉薩4月24日電(新華社記者德吉、吳陳)“當時我們一家人就住在這裡”——昔日西藏江孜帕拉莊園的“朗生”(世代家奴)、74歲的米瑪頓珠指著一間只能躺三個人的矮房子,對記者説。
這間低矮、陰暗、潮濕的土屋就位於帕拉莊園的對面,這裡,昔日曾是帕拉莊園的朗生院。
西藏民主改革前,這個面積不到160平方米的院子裏,住著14戶農奴共60多口人,他們分別從事織氆氌、織卡墊、喂馬、釀酒、裁縫等繁重勞動,這些家奴最高年收入16克糌粑(“克”是一種木制鬥,用來計量糧食,1克相等於12公斤)。
房間裏一個窄小、堅硬的土坯臺是當年米瑪頓珠和家人睡覺的地方,“當時這上面就鋪了一層薄薄的氆氌,還是最次等的。冬天經常是又冷又餓無法入睡。一口破罐、幾個破碗是我們的全部家當。”米瑪頓珠説。
米瑪頓珠在帕拉莊園做了11年朗生,從13歲到24歲,給莊主做裁縫,每天從太陽出來一直工作到天黑。
“那時一天的口糧只有一小勺糌粑,而且是最劣質的。每天早上吃幾口,中午再吃幾口,只能充充饑,這樣才不至於餓死。從來不敢奢望吃飽肚子。”他説。
“我們每天不停地幹活,主人還不滿意,經常遭到鞭打。刑具有皮鞭、板子。除了幹活,我們哪也不能去,如果有人偷跑出去,被抓回來後就是一頓毒打。”米瑪頓珠説。
米瑪頓珠的妻子前幾年去世了,她過去是莊園夫人的女傭。 “那時,我老婆生完孩子後也不能休息,早上給孩子喂一次奶後就得去幹活,我們只能一整天把孩子鎖在家裏。”
當時米瑪頓珠一家的日子過得正像一句諺語所説:“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能帶走的只有自己的影子。”
與低矮狹小的朗生院相對的就是高3層的帕拉莊園,至今仍給人一種居高臨下的感覺。這裡有大大小小的房間82間,總面積5000多平方米,整座莊園就像一座迷宮。這座位於日喀則地區江孜縣江熱鄉班久倫布村的莊園是西藏目前唯一保留完好的封建農奴制貴族莊園。
舊西藏的莊園領主有三類:地方政府、寺院和貴族。帕拉莊園屬於貴族莊園。在西藏曆史上,帕拉家族是聲名顯赫的大貴族之一,在其四百多年的家族史上,在西藏地方政府當過最高級官員--“噶倫”的就有四人。
如今,帕拉莊園四週崛起了座座新居,新居的主人是當年帕拉莊園的朗生和他們的後代。
“以前最大的願望是何時能吃飽肚子,真沒想到有一天會過上這麼好的日子!”米瑪頓珠説。
西藏民主改革後,昔日帕拉莊園的朗生全都分到了田地和牲畜。
記者隨老人來到了他現在的家,400多平方的二層小樓與昔日幾平方米的破房子形成了鮮明的對照。現在,他家裏有12間房子,32畝地。藏式兩層樓房的下面是倉庫,堆滿了糧食。老人家門口還挂著養牛專業戶的牌子,院子的後面是一個牲畜欄,裏面有幾十頭牛羊。
他説:“成為養牛專業戶,得益於國家的扶持,我們這是其中一個試點。買一頭最好的牛,只用承擔50%的費用,剩下的50%由國家承擔。”
“牛身上可全都是寶啊!牛肉好吃,牛奶可以製成酥油、奶渣,江孜的奶製品是西藏聞名的,在市場上銷路很好,一斤賣16元左右,一個月起碼能賣50斤。”
“我家每年能打兩萬多斤糧食,家裏的余糧可以吃好幾年。這幾年孩子們都想著到外面去掙大錢,不安心在家裏種地了。 ”他説。
如今,米瑪頓珠可謂兒孫滿堂,他有一個兒子和三個女兒,還有七個孫子、外孫。大女兒邊務農邊做生意,二女兒在拉薩做生意,兒子是一名教師,小女兒在家務農。每到過年的時候,一大家子人聚在一起其樂融融。
“我對現在的生活很滿足,我現在每天就是看看電視,或者到縣城裏逛逛。我最大的心願就是下一代能夠一直過著現在這種富足的日子。”
在米瑪頓珠家裏,挂著毛澤東和鄧小平的畫像,畫像上挂著雪白的哈達--這是藏民族表達敬意的最高禮儀。
新聞背景:舊西藏封建農奴制
新華社拉薩4月24日電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達賴集團和國際反華勢力打著“人權衛士”的旗號,對過去封建農奴主剝奪藏族人民一切人權的黑暗、野蠻、殘酷絲毫不加譴責,卻不顧謊言一再被揭穿,四處散佈翻身做了國家主人的藏族人民喪失了人權。
然而,據有關史料表明,舊西藏佔人口不到5%的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等農奴主,佔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耕地、牧場和絕大部分牲畜。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産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1950年的西藏有100萬人口,其中沒有住房的就達90萬人。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僅當時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農奴主支的差,佔農奴戶勞動量50%以上,高者可達70%到80%。藏族民諺中描寫道:“農奴身上三把刀,差多、租重、利錢高;農奴面前三條路,逃荒、為奴和乞討”。
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糊口,高利貸年利率一般都高達20%到30%,使借貸者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 ”和以借貸人和擔保人全部破産而告終的“連保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
1959年,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百萬農奴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