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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證辦理事務不得拒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記者張景勇)最近一段時間,不少群眾不斷反映依法持居民身份證到銀行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時被拒絕的問題。對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負責人16日説,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證辦理相關事務,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這位負責人指出,居民身份證是國家授權公安機關依法為我國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因此,社會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證辦理相關事務時,只要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發放的真實、有效證件,且證件記載的相片等內容與公民本人相符的,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業務;如對公民所持居民身份證的真偽産生疑問時,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商請當地公安機關進行真偽鑒別。

    記者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獲悉,在研製設計居民身份證時,採用了比較先進的防偽技術。特別是全國正在集中發放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是採用非接觸式IC卡技術製作的,證件所用芯片採用了數字防偽措施,將持證人的相片圖像和登記項目內容等數字化後採用密碼技術加密存入芯片,可以有效地防止偽造證件或篡改證件信息內容;同時,證件表面採用了多項物理防偽技術,大大增強了證件的防偽性能。截至目前,全國已有7.57億公民領取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由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具有較強的防偽性能,且同時具備視讀和機讀兩種功能,社會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核查時,可以通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專用閱讀機具準確、快速地讀取芯片內存儲的公民身份信息;對於機讀信息與視讀信息一致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為公民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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