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7月29日(記者陳先鋒)城管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不得辱罵、威脅、推搡、毆打當事人,不得損壞或者違法銷毀當事人的物品……這是《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的。
根據專家、網民等各方意見進行修改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修改稿)29日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進一步限制和約束了城管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方面的裁量權。按照草案,對違法行為輕微且當事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參與條例修改工作的專家對記者説,城管執法不得偏重處罰,應當將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教育。為此,草案規定:“城管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當事人權益最小損失的原則,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管制措施。”
此外,為有效管理流動商販,變“堵”為“疏”,草案還增加了一條新內容:“廣州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區域設置臨時經營場所,引導流動商販在規定的時段內入場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