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關注立法:我國擬修改刑法以加大反腐敗的力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張景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5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這一草案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並擴大了受賄罪的主體。

    這意味我國正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進一步加大反腐敗的力度。

    “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在我國已運用20年。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首次確定了“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這一罪名。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對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作出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産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産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適用,讓一些腐敗分子現了“原形”。2008年8月被判刑的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長殷國元,經法院審理查明:截至案發,尚有價值人民幣397萬多元和美元4萬多元的財産未能説明合法來源。而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則被有關部門查處其受賄金額總計3152萬元,另有960.75萬元財産來源不明。

    儘管這一罪名的適用一直是我國開展反腐敗鬥爭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提出,現行刑法對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偏輕,建議加重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曾經指出,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刑罰偏低容易被一些腐敗官員鑽空子。有專家分析指出,一些貪官案發後拒不説清鉅額財産的來源。因為不明財産越多,就意味著受賄額越少,這使得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某些貪官面臨法律制裁時的“擋箭牌”。

    為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産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産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這樣修改,既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差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如此評價這一修改。

    據介紹,10年有期徒刑已經向全球最高標準看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對於類似情況,美國規定處5年以下監禁,並處罰金;新加坡規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萊則規定處7年監禁。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對貪污、受賄罪行,根據不同數額,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這一處罰比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嚴厲許多。

    李適時指出:“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盡力查證犯罪事實,依照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嚴懲。”

    為打擊腐敗行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加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的同時,還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範圍。

    我國現行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犯罪做了規定。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此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這些“影響力交易”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錢權交易”特徵。

    “從查處的案件情況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看,領導幹部‘身邊人’參與作案,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文顯曾提出,應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

    其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也提出,這類行為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對情節較重的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鋻於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條款,針對上述犯罪行為作出嚴厲規定:對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這一修改還同時考慮了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草案在新增的條款中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關專家表示,刑法的這一修改將進一步遏制和打擊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關係密切者的“錢權交易”行為,使我國的反腐敗鬥爭不斷向縱深推進。

我國擬修改刑法調整綁架罪法定刑設置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鄒聲文 周婷玉)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一檔刑罰。

    現行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此提出,在實踐中,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複雜的案件的需要,建議對綁架罪法定刑的設置作適當調整。有些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應對綁架他人後主動放人的,從輕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認為,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具體情況比較複雜,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於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

    據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綁架罪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一檔刑罰:“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擬修改刑法嚴懲“老鼠倉”行為 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張景勇)金融領域的“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但現行刑法卻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為此,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增條款,嚴厲追究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的刑事責任。

    據介紹,現行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中國證監會提出,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託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老鼠倉”行為也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8年4月揭露出來的一起基金“老鼠倉”案曾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據媒體報道,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從業人員唐某、王某因違法違規進行證券投資、謀取私利被查處。中國證監會對兩人開出罰單並實行市場禁入。但因刑法沒有針對相關行為的規定,難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鋻於此,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我國擬修改刑法 追究洩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周婷玉 鄒聲文 張景勇)孩子剛出生,推銷奶粉、照滿月照的電話就不斷打來;手機一開機,就會收到各類的廣告信息……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洩露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規定,明確提出要追究洩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介紹,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這一方面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項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個人信息洩露而引發社會風險的可能。”法工委刑法室在有關資料中指出。

    不久前,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客戶資料失竊、英國社會保險個人信息洩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強烈反響。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

    實際上,我國現行法律比較重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憲法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部門法律中都有相應規定。這些規定一是將公民通信自由權與通信秘密的保護相聯絡,二是與公民隱私權相聯絡,將保護他人隱私作為特定職業者的義務加以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洩露。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這種現象對公民的人身、財産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對這種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有關條款,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未成年人扒竊搶奪將受到刑法嚴懲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周婷玉 張景勇)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規定,嚴懲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扒竊、搶奪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情況,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此,應在刑法中作出專門規定予以懲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因此增加了有關條款,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盜竊、非法提供或使用軍車號牌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周婷玉 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有關條款作出修改,明確提出要追究偽造、盜竊、非法提供、使用軍車號牌等專用標誌行為的刑事責任。

    現行刑法對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的犯罪作了規定: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年來,盜竊、出租、非法使用軍隊車輛號牌的情況時有發生。今年5月至7月,公安部在機動車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中,與軍隊、武警聯合上路查處假冒軍車、偽造和挪用軍車號牌等違法行為1.7萬餘起。

    據統計,自“2004式”軍車號牌換發以來,全軍和武警部隊被盜車輛號牌達數千副;假冒軍車每年偷逃各種規費近10億元。

    有關部門表示,由於我國現行法律僅對偽造、買賣軍車號牌行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規定,未明確盜竊、非法提供和使用軍車號牌、情節嚴重行為的法律責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應有的法制制裁。

    為此,中央軍委法制局提出,非法提供或使用軍車號牌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損害軍隊形象和聲譽等,對這類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原條款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擬修改偷稅罪定罪量刑標準 一定條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周婷玉、張景勇、鄒聲文)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了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並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責任。

    引人關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

    我國現行刑法從偷稅的具體數額和所佔應納稅款比例兩方面對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有關部門提出,在經濟生活中,偷逃稅的情況很複雜,同樣的偷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議在刑法中對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不作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

    有關部門還提出,考慮到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稅收徵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對於偷稅罪初犯者,經稅務機關指出後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刑法中的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並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我國擬在刑法中增加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周婷玉、張景勇)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專家表示,這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刑法的反洗錢措施。

    現行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犯洗錢罪有些是單位實施的,建議增加單位犯洗錢罪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嚴打傳銷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擬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張景勇 周婷玉 鄒聲文)為了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近年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條款,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顯示,針對傳銷現象,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出臺了相關規定。比如,美國眾議院2002年通過了《反金字塔式促銷法》,日本1978年通過了《無限連鎖鏈防止法》,加拿大1993年頒布了《多層次傳銷法》,香港也制定了《多層次推銷禁止條例》。

我國擬修改刑法 嚴懲逃避動植物檢疫的犯罪行為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張景勇 周婷玉)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相關條款,在打擊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犯罪行為的同時,對那些逃避依法實施的境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行為,也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司法實踐看,引發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不僅有逃避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行為,還有逃避依法實施的境內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行為。對後一類造成嚴重危害的違法行為,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經同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建議,將刑法現有的相關規定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鏈結
· 7月6日: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公佈
· 林蔭茂代表建議:根據當前情況修改刑法第383條
· 人大代表劉麗濤:刑法中應增加“傳銷罪”條款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