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林紅梅)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日前聯合頒布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體法司有關負責人9月4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對《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管理責任,嚴格了權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規範了權益轉讓的各個環節,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有利於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嚴格實施全過程監管。
收費公路權益包括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交通運輸部體法司這位負責人説,公路收費權轉讓是利用市場機制,吸收社會資金和外資參與公路建設的一種融資方式。近年來,公路收費權轉讓有效地緩解了公路建設資金短缺的矛盾,但同時也存在著隨意轉讓、越權審批、轉讓行為不規範等問題。
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主管全國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工作,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相關管理工作。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的收費權轉讓,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公路的收費權轉讓,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這位負責人説,辦法嚴格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條件。如:轉讓公路收費權應徵得該公路的債權人、質權人、所有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同意;公路收費權受讓方的企業所有者權益,不得低於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禁止分段轉讓、捆綁轉讓、不承繼義務轉讓、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等。
他強調,辦法還明確規定,國家嚴格控制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在綜合考慮轉讓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嚴格限制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為經營性公路。
這位負責人解釋説,辦法規定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操作規範。在辦理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前,轉讓方要向審批機關提出轉讓立項申請,審批機關對擬轉讓的公路收費權的合法性和轉讓方的有關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在辦理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時,審批機關將綜合考慮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其中政府還貸公路、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和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公路的收費權轉讓要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政府還貸公路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權益轉讓要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受讓方;轉讓方和受讓方要依法訂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並自公路收費權轉讓批准之日起生效。
他表示,辦法還明確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收入使用管理和後續管理措施。政府還貸公路轉讓收入,除還貸款和集資款外,全部用於公路建設;財政性資金投入的轉讓收入份額除還貸款外,主要用於公路建設;國家有關部門鼓勵社會投資者將轉讓收入繼續投入公路建設項目。
他強調,辦法規定,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國家有權提前收回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並依法給予受讓方補償。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後,受讓方要盡公路養護義務,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維持不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對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和養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