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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解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解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新華社北京10月6日電(記者 杜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6日接受記者專訪,全面解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他表示要深入貫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條例》對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具有重要作用

    尹蔚民表示,《條例》是《勞動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規,它的公佈施行,對於進一步推進《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有利於消除疑慮與分歧,統一社會各界的思想認識。《條例》堅持了《勞動合同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社會上存在誤解的條款作出了明確規定,既進一步體現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又注重實現勞動關係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有利於更好地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準確理解和執行《勞動合同法》。

    二是有利於增強勞動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條例》對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條款作了細化,對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了補充規定和必要的銜接,有利於《勞動合同法》正確實施,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貫徹落實法律提供了明確的規定。

    三是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體系。《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規,它的公佈施行是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建設中的又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國在建設以《勞動合同法》為基礎,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配套的勞動合同制度法律法規體系進程中邁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條例》3項具體規定增強法律可操作性

    勞動合同法頒佈施行後,社會各界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提出了強烈願望和要求,《條例》對此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據尹蔚民介紹,具體來説,一是集中表述了訂立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針對社會上存在的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的誤解,《條例》歸納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雖然這些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有規定,但《條例》採用集中表達的方式,更加明確了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類勞動合同。

    針對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條例》對“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和非勞動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作出了明確規定。

    同時,《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對勞動合同其他內容,雙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並明確了協商不一致時,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內容的適用標準。

    二是對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補充規定。為防止勞務派遣單位規避應承擔的法律義務,《條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進一步細化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都屬於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

    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法律責任的基礎上,《條例》又進一步重申了用工單位要履行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義務,並補充規定了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是補充完善了經濟補償制度。針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情形下支付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關係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針對用人單位可能濫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避經濟補償的問題,《條例》補充規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終止,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從而進一步平衡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不同類型勞動合同的解雇成本。

    對法律未做規定的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的問題,《條例》也進行了補充,並再次重申了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時,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4項舉措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和《條例》

    尹蔚民説,全面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和《條例》,既涉及政府職能的轉變,也涉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從四個方面採取措施,全面推進勞動合同法和《條例》的貫徹實施。

    一是進一步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引導工作。指導各地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工作,引導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加深對法律法規的了解與領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制定《條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意義;對社會反映仍然比較集中的用工機制、用工成本、勞務派遣等問題進行專題宣傳,進一步講清道理、澄清事實、消除誤解。採取各種生動活潑、通俗明了的形式,如製作“法律條款簡圖”、編印《條例》的宣傳冊等,加大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準確地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自覺遵守各項規定。

    二是抓緊完善地方配套法規政策。指導各地繼續依照《勞動合同法》和《條例》的規定,全面清理本地區的勞動合同制度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做好相關法規政策與法律、《條例》的銜接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解決法律實施中的區域差別問題。繼續完善勞動關係相關規定與政策,逐步形成覆蓋全面、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為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積極推動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企業經營者正確理解法律,對全面執行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今後三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國資委開展對中央企業經營者的培訓,會同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和中企聯等部門在全國範圍分層開展以非公有制企業為主的企業經營者的重點培訓,推動從中央到地方各類企業經營者全面、正確理解和執行勞動合同法和《條例》,避免因誤解造成執行中的偏差。

    四是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著力抓好難點問題的日常檢查、熱點問題的專項檢查、配合貫徹法律的重點檢查、查處大要案和新聞媒體網絡反映強烈的應急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一批典型案件向社會公佈,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今年四季度,將在全國開展勞動合同簽訂專項檢查行動。同時,進一步加大勞動爭議處理力度,加強勞動調解仲裁的基層組織建設,依法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確保勞動爭議及時、穩妥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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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2008年9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了幫助大家理解和認識制定實施條例的有關情況,記者近日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點擊查看詳細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談落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27日15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副司長芮立新和勞動關係司副司長茹英傑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網友在線交流。中國政府網 張龍 攝。點擊查看訪談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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