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立法能否防止“三鹿事件”重演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作出八項修改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新華視點”記者周婷玉、張景勇、鄒聲文)
民以食為天。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令世人震驚,也讓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三審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關注。人們在為“三鹿事件”痛心的同時不禁要問:用什麼才能保證我們最基本的需求——吃的安全?食品安全立法能否防止“三鹿事件”重演?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23日指出,針對“三鹿事件”的發生,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重點做了8個方面的修改,以從法律制度上預防和處置這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突出全程監管 強調地方政府、部門的職責及溝通配合
“三鹿事件”的調查發現,問題奶粉是因在原奶收購過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然而事件發生後,原奶收購環節的“奶站”卻不明確歸哪個部門監管,奶粉生産源頭的監管是一個空白。
一些地方分段監管中存在各個環節之間分工不嚴格、多頭執法、責任不明、監管鏈條“斷裂”等問題,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強調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突出“全程監督管理”,即從源頭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同時草案還增加規定,以上這些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負責人介紹説,草案二審時,就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一些地方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不清、配合不夠,應該對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問題進一步加以明確。“三鹿事件”後,整個社會對建立一個能夠真正確保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的監管體制的要求就更高。
“為真正實現有效的監管,防止這類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再次發生,應從法律制度上堵住監管漏洞,建立一個依法行政、協調高效、權責一致、問責明晰的監管體制。”這位負責人説。
儘快儘早控制事故蔓延 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有媒體報道,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費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三鹿牌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問題,但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直到9月份才開始作為一個問題來處理。預警機制的失靈,是“三鹿事件”暴露出的重大問題之一。
劉錫榮説,為便於及時發現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予以應對,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依法進行檢驗並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有關人士指出,在食品安全監管中,食品安全的風險監測和評估屬於前端性的制度,是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技術性、基礎性制度。這也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制度。
這次草案特別強調,獲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衛生部門要及時調整風險監測計劃,監測風險苗頭;同時強調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後續檢驗制度之間的無縫對接。
按照草案要求,一旦發現食品隱患,就要立即採取措施,不能聽之任之。“如果預警制度能起到有效作用,三鹿的食品安全問題就不會蔓延到那麼嚴重的程度,造成那麼大的損失。”有關人士説。
強化食品添加劑標準的修訂和使用監管
三聚氰胺是一個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劑,卻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製品中。對違法使用添加劑和添加非法物質的監控不到位,是導致“三鹿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為防止食品添加劑的不規範使用和濫用,保證食品的源頭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産經營、目錄範圍、使用以及添加劑的標簽等都做了相應規定。其中還特別增加兩條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改,對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技術上確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範圍。
——食品生産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産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有關人士認為,食品添加劑的監管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一個重要方面。按照新的規定,即使是無害的物質,目錄中沒有列出,也不允許添加到食物中。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強調政府在召回中的責任
三鹿集團從今年3月份開始就陸續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統結石病的消費者投訴,集團也開展了一些調查,但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直到9月份三鹿集團才召回部分市場産品、封存還沒有出庫的産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審稿的規定,食品召回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企業發現自己的食品有問題就應當主動召回。銷售的經營者發現問題,就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召回。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此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
為此,草案三審稿在規定企業主動召回問題産品並進行處理的基礎上,增加了企業要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的規定。
草案同時還強調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責任。草案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草案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一章中也對召回制度做了相關規定,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産經營者依據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並銷毀。
廢除免檢制度 加強食品檢驗
三鹿集團曾是國內最大的奶粉生産企業,三鹿奶粉曾是質檢總局公佈的放心産品之一,也是免檢産品。但是這次“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檢並不等於安全,檢驗手段的失效將帶來嚴重的後果。
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中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將此前國務院廢除免檢的措施法制化。
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有關人士表示,食品檢驗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監管部門不能放棄自己的責任。在質量安全面前,大小品牌應該一視同仁,對大品牌的監管甚至應更嚴,因為品牌産品影響力越大,受影響的人也就越多。
食品安全標準應以保證公眾身體健康為標準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由包括農産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以及一些行業性的標準組成。
針對標準不統一等現象,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應當明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基本原則。為此,草案三審稿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證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內容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佈統一的強制性的食品安全標準。
有關人士指出,上述規定一方面可以防止各標準之間互相打架,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出現一些對保障食品安全沒有作用的標準。據介紹,現行的一些規定如饅頭必須是圓的、元宵直徑必須有多少厘米,像這樣的標準對食品安全沒有作用。
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攤販的監管
這次“三鹿事件”中,一些大的乳製品企業因為生産規模發展迅速,自産奶源難以滿足生産,於是大量從農戶、散戶手中購進奶源,導致質量難以監管。
不僅乳製品行業如此,在整個食品行業中,大量散在的食品小作坊和攤販都是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最多的地方。
食品安全法草案已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但是我國規模以上的食品生産企業約佔生産企業總數的25%,食品小作坊佔了大多數,而它們又是許可制度延伸不到的,因此要通過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來保證食品的安全。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政府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攤販加強監管。
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將有關規定修改為: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産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産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強調報告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制
報告制度在許多法律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都有比較完善的規定,甚至規定報告必須在多少小時內進行。但“三鹿事件”中有關方面恰恰沒有實行這個制度。
針對這一問題,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特別重申了報告制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草案還明確指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舉報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按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按照草案規定,重大事故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如果涉及兩個省份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進行事故責任調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制度。草案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