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護和合理利用農用地
圍繞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嚴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強化耕地質量建設,統籌安排其他農用地,努力提高農用地綜合生産能力和利用效益。
第一節 嚴格控制耕地流失
嚴格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強化對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選址必須貫徹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等級較低的耕地,扭轉優質耕地過快減少的趨勢。到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設佔用耕地分別控制在100萬公頃(1500萬畝)和300萬公頃(4500萬畝)以內。
嚴格禁止擅自實施生態退耕。切實落實國家生態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國家生態退耕規劃和政策、未納入生態退耕計劃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復耕作條件或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
加強對農用地結構調整的引導。合理引導種植業內部結構調整,確保不因農業結構調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類防護林、綠化帶等生態建設應儘量避免佔用耕地,確需佔用的,必須按照數量質量相當的原則履行補充耕地義務。通過經濟補償機制、市場手段引導農業結構調整向有利於增加耕地的方向進行。
加大災毀耕地防治力度。加強耕地抗災能力建設,減少自然災害損毀耕地數量,及時復墾災毀耕地。規劃期間力爭將因災損毀減少的耕地控制在73.33萬公頃(1100萬畝)以內。
第二節 加大補充耕地力度
嚴格執行建設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切實落實建設佔用補充耕地法人責任制。按照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的要求,嚴格落實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耕地義務;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在完成補充耕地義務的基礎上,增加補充耕地任務,確保耕地保護目標實現。對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補充耕地任務,經國務院批准,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大工程,在全國範圍內統籌安排。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努力拓寬資金渠道,探索市場化運作模式。
大力加強農村土地整理。積極穩妥地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在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同時,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組織實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過土地整理補充耕地63萬公頃(945萬畝)和182萬公頃(2730萬畝)。
積極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加快閉坑礦山、採煤塌陷、挖損壓佔等廢棄土地的復墾,立足優先農業利用、鼓勵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安排復墾土地的利用方向、規模和時序。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過工礦廢棄地復墾補充耕地17萬公頃(255萬畝)和46萬公頃(690萬畝)。
適度開發宜耕後備土地。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據土地利用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後備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土地開發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過開發未利用地補充耕地34萬公頃(510萬畝)和139萬公頃(2080萬畝)。
第三節 加強基本農田保護
穩定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目標,依據基本農田劃定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參照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在規定期限內調整劃定基本農田,並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調整劃定後的基本農田平均質量等級不得低於原有質量等級。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各類建設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的,須經國務院批准,並按照“先補後佔”的原則,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建立基本農田建設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糧食主産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的扶持力度,大力開展基本農田整理,改善基本農田生産條件,提高基本農田質量。綜合運用經濟、行政等手段,積極推進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建設。
第四節 強化耕地質量建設
加大耕地管護力度。按照數量、質量和生態全面管護的要求,依據耕地等級實施差別化管護,對水田等優質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建立耕地保護臺賬管理制度,明確保護耕地的責任人、面積、耕地等級等基本情況。加大中低産田改造力度,積極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加強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推廣節水抗旱技術,大力實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綜合生産能力。
確保補充耕地質量。依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加強對佔用和補充耕地的評價,從數量和産能兩方面嚴格考核耕地佔補平衡,對補充耕地質量未達到被佔耕地質量的,按照質量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積極實施耕作層剝離工程,鼓勵剝離建設佔用耕地的耕作層,並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於新開墾耕地的建設。
第五節 統籌安排其他農用地
提高園地利用效益。重點發展優質果園,建設優勢果産品基地,促進品種結構調整和産品質量提高。調整園地佈局,引導新建園地向立地條件適宜的丘陵、臺地和荒坡地集中發展。加強對中低産園地的改造和管理,穩步提高園地單産和效益。
嚴格保護林地。加強林地徵佔用管理,禁止毀林開墾和非法佔用林地,嚴格控制各項建設工程徵佔國家重點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大江大河源頭等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管好、用好現有林地,加強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跡地更新及受損林地的恢復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擴大有林地面積。
推進牧草地綜合整治。合理利用草場資源,防止超載過牧,嚴禁濫挖、濫採、濫摟、濫墾。堅持用養結合,科學合理地控制載畜量。加強天然草原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産力。牧區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原放牧的生産方式,建設高産人工草地和飼草飼料地。半農半牧區發展人工種草,實行草田輪作。支持退化草場治理、退牧還草、草地生態系統恢復重建等工程的實施。
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用地。加強畜禽養殖用地調查與規劃,鼓勵規模化畜禽養殖。引導新建畜禽場(小區)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發展畜禽養殖。
第四章 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
圍繞提高建設用地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佈局,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一節 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以需求引導和供給調節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時序安排的調控。以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特別是建設佔用耕地規模,來控制建設用地的低效擴張,促進土地利用模式創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以土地供應的硬約束來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
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強城鎮閒散用地整合,鼓勵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開發;積極推行節地型城、鎮、村更新改造,重點加快城中村改造,研究和推廣各類建設節地技術和模式,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提高現有建設用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
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加強規劃統籌和政策引導,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優先開發緩坡丘陵地、鹽鹼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廢棄地,積極引導城鄉建設向地上、地下發展,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
第二節 優化配置城鎮工礦用地
控制城鎮工礦用地過快擴張。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引導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防止城鎮工礦用地過度擴張。嚴格執行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防止工業用地低效擴張,從嚴控制城鎮工礦用地中工業用地比例。從嚴從緊控制獨立選址項目的數量和用地規模,除礦山、軍事等用地外,新增工礦用地必須納入城鎮建設用地規劃範圍。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指標審核開發區用地,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擴區、升級。
優化工礦用地結構和佈局。依據國家産業發展政策和土地資源環境條件,合理制定産業用地政策,優先保障技術含量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産業發展用地,重點保障與地區資源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主導産業用地。科學配置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用地,提高工業用地綜合效益,促進地區産業鏈的形成。鼓勵利用原有工業用地發展新興産業,降低用地成本,促進工業産業升級。調整優化工礦用地佈局,改變佈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現狀。
引導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控制生産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比例,促進城鎮和諧發展。嚴格限定開發區內非生産性建設用地的比例,提升開發區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調整城鎮用地供應結構,優先保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設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實保障民生用地。
第三節 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
積極支持新農村建設。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切實搞好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並。重點保障農業生産、農民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支持農村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衛生、人口計生等社會事業發展。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禁止超標準佔地建房,逐步解決現有住宅用地超標準問題。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安排利用村內空閒地、閒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內有空閒地、原有宅基地已達標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引導和規範農村閒置宅基地合理流轉,提高農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穩步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加強對“空心村”用地的改造。到2020年,完成農村建設用地整理90萬公頃(135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完成30萬公頃(450萬畝)。
第四節 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
保障能源産業用地。按照有序發展煤炭、積極發展電力、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統籌安排能源産業用地,優化用地佈局,嚴格項目用地管理,重點保障國家大型煤炭、油氣基地和電源、電網建設用地。2006-2020年安排新增能源建設用地50萬公頃(75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新增能源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用地20萬公頃(300萬畝)。
統籌安排交通用地。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集約高效的要求,優化各類交通用地規模、結構與佈局,嚴格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大力推廣節地技術,促進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綜合交通網絡的形成和完善。2006-2020年,新增鐵路用地26萬公頃(39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11.5萬公頃(172.5萬畝)。新增公路用地145萬公頃(2175萬畝),其中,農村公路用地30萬公頃(450萬畝);“十一五”期間安排新增公路用地55萬公頃(825萬畝),其中農村公路用地12萬公頃(180萬畝)。新增港口碼頭用地3萬公頃(4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1萬公頃(15萬畝)。新增民用機場用地5萬公頃(7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新增民用機場用地1.5萬公頃(22.5萬畝)。
合理安排水利設施用地。按照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加強水利設施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論證,優先保障具有全國和區域戰略意義的重點水利設施用地。推動農村水利設施建設,保障以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農村飲水安全為重點的農村水利設施用地,促進農業生産和農村生活條件的改善。規劃期間,安排新增水利設施用地45萬公頃(67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22萬公頃(330萬畝)。南水北調東線和中線工程安排8.70萬公頃(131萬畝)。
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發用地管理。按照全國礦産資源規劃的要求,完善礦産資源開發用地政策,支持礦業經濟區建設,加大採礦用地監督和管理力度。按照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的要求,依法保障礦産資源勘查臨時用地,支持礦産資源保障工程的實施。
第五節 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
實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各地要按照分解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嚴格劃定城鎮工礦和農村居民點用地的擴展邊界,明確管制規則和監管措施,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盲目無序擴張。
落實城鄉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制度。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農用地轉用,要簡化用地許可程序,完善備案制度,強化跟蹤監管;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農用地轉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必需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提高土地規劃許可條件,嚴格許可程序,強化項目選址和用地論證,確保科學選址和合理用地。
完善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制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等對建設用地的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選址應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進行多方案比較,優先採用佔地少特別是佔用耕地少的選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