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隋笑飛、張景勇)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的議案。
國務院在有關提請審議批准這個公約的議案中表示:“經審核,《公約》修訂案的內容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相抵觸,批准《公約》修訂案對維護我國負責任大國的國際形象,加強我國核材料和核設施的安全管理,促進我國核工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是國際核不擴散與核安保領域的重要公約,其宗旨是保護核材料在國際運輸中的安全,防止未經政府批准、授權的集團或者個人獲取、使用、擴散核材料。《公約》于1979年10月26日在維也納通過,並於1987年2月8日起生效。我國于1989年1月加入了《公約》。截止到2008年8月,《公約》對137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生效。
20世紀90年代以來,恐怖主義活動逐漸成為地區安全和穩定的重要威脅,加強國際核安保體制,保護核材料和核設施在生産、使用、存儲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範核恐怖主義活動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為了對用於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和核設施進行有效保護,並在全球範圍內預防和打擊涉及核材料和核設施的犯罪,國際原子能機構于1999年啟動了《公約》的修訂工作。
在《公約》修訂過程中,原國防科工委會同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門積極參加了《公約》修訂案的起草和談判工作,併為最終達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作出了重要貢獻。《公約》修訂案于2005年7月8日在維也納通過,我國常駐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及其他國際組織代表、特命全權大使吳海龍代表我國政府簽署了外交大會“最後文件”。截止到2008年9月,已經有18個國家批准了《公約》修訂案。《公約》修訂案將於三分之二的締約國交存批准書之日後的第30日起生效。
《公約》修訂案的主要內容是:
——將《公約》的名稱變更為《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公約》,適用範圍由核材料的國際運輸擴展到核材料的安全使用、儲存、運輸以及核設施的安全運行,並新增加了保護核材料和核設施免遭蓄意破壞的條款;
——明確了各締約國應對建立、實施和維護本國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制度負全責,並將軍用核材料和核設施排除在《公約》適用範圍以外,避免履約對軍用核材料和核設施生産、儲存和運輸産生影響;
——明確了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的目標和基本原則,對締約國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的法律和監督框架、應急響應計劃和信息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原則要求;
——明確了在核材料和核設施被盜竊、被非法獲取、遭到蓄意破壞,或者受到此 種威脅時,締約國之間應開展合作,查找和追回被盜或者丟失的 核材料,減輕破壞所造成的放射性威脅,保護核材料和核設施免 遭破壞;
——明確了各締約國應當立法對盜竊或者非法獲取核材料,蓄意破壞核材料和核設施的行為予以懲處,並在引渡和司法協助方面開展合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表示同意適用《公約》修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