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鄒聲文)企業國有資産法近日獲高票通過後,有關人士表示,這是我國國有資産立法邁出的第一步。今後還應該研究制訂監管行政事業性資産、資源性資産、歷史文化資産的法律,構建全方位保護國有資産的法律體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表示,在這部法律草案起草初期,立法機構曾考慮要制定一部全面的國有資産法。但國有資産範圍很廣,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即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産,資源性國有資産即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資源類的資産,三類國有資産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
安建表示,從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對行政性國有資産的管理,已有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加以規範。有關國有自然資源的權屬及其保護和開發利用等,除物權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的專門法律調整。而經營性國有資産在國有資産中佔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實踐中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各方面對國有資産的關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上。
安建表示,立法機關反復研究立法的可行性和迫切性後決定,先制定一部適用於經營性國有資産,即企業國有資産的法律。
安建強調,按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其出資的企業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和選擇企業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而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不動産和動産。
安建表示,現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出臺了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産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將來可以研究對行政性資産進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