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為進一步保障新聞機構和新聞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採訪活動,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新聞採訪秩序,打擊假記者的違法活動,新聞出版總署7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採訪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依法保護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合法的採訪活動。各新聞機構及其主管部門有責任和義務為所屬新聞記者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保障,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通知指出,要支持新聞記者的採訪工作。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相應便利和保障,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應及時主動通過新聞機構如實向社會公佈,不得對業經核實的合法新聞機構及新聞記者封鎖消息、隱瞞事實。
通知指出,要堅持憑合法證件採訪。新聞記者證是我國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採訪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境內報刊、通訊社、廣播、電視等媒體的新聞記者證,由國務院授權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方式查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製作、發放的證件不得用於新聞採訪,重大活動期間主辦單位製作的一次性臨時採訪證件必須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方為有效。對於偽造、仿製新聞記者證進行不法活動的要嚴厲打擊。
通知説,要為合格記者及時辦理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應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新聞采編人員申領新聞記者證,新聞行政部門要及時做好服務工作。所有新聞記者在採訪活動中應主動向採訪對象出示證件,被採訪人有權通過電話、互聯網等途徑核驗新聞記者證和核實記者身份,並對新聞記者的新聞採訪活動予以監督。新聞機構中暫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採訪人員和輔助人員,必須在本新聞機構持有新聞記者證的記者帶領和指導下開展採訪工作,不得單獨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通知要求,要提高記者隊伍的職業素質。新聞採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為確保新聞的公信力,新聞記者要遵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職業素質。不得借新聞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仲介活動或兼職、取酬。新聞采編人員不得介入經營活動,嚴禁借新聞採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
通知強調,要維護新聞的真實性。新聞機構及其新聞采編人員進行新聞採訪活動,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對報道的事實和內容,必須認真核實,不得編發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經本新聞機構核實的來稿,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嚴禁借新聞採訪活動搞有償新聞、索賄受賄,嚴禁借輿論監督搞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