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1月10日電(記者李麗靜)河南省政府近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若干意見》,對煤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作出了進一步規定,發生50人和以上特別重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將對省轄市市長予以停職或免職處理。
上述意見還説,各煤礦今後凡發生較大事故的,礦長和分管副鄉鎮長免職;發生重大事故的,集團公司分管副職和分管副縣長將被免職;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總經理和分管副市長將被免職。
對上述人員和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還將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由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和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