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6日電 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農業保險對農業風險損失的經濟補償功能是其他政府投入無法替代的。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對於提高農業抵禦災害事故能力,保證農業和糧食安全,穩定和增加農民收入,完善我國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決定》明確提出,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落實這一要求,需要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一,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機制和發展模式。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必須運用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方式,政府決定農業保險供給的方向和數量,制定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種被批准的組織機構在這個框架中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同時政府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産品根據可能給予相應的財政支持和其他支持。
第二,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主要表現在免除營業稅。要加大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增加財政對農業保險保費的補助資金,穩步提高農業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障程度。
第三,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農業保險因大面積乾旱、颱風等巨災造成的系統性風險遠大於普通保險。隨著農業保險業務的迅速擴大,承擔的風險不斷累積,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要儘快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對因重大自然災害形成的大額賠付,由風險基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逐步形成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