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1月28日電(記者董智永)所有進入河北省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全部納入政府價格管理範圍,從嚴從低核定全省統一最高零售價,農村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真正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
這是河北省物價局、省衛生廳近日出臺《加強河北省農村(鄉鎮及村非營利性)衛生服務機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規定的內容,將於12月1日起試行。
針對農民醫藥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河北省進一步完善了新農合藥品價格政策,明確規定對進入新農合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由省物價局從嚴從低核定全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對農村衛生服務機構銷售藥品實行差率控制,規定農村衛生服務機構銷售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以最小零售包裝單位的實際購進價格為基礎,按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核定。農村衛生服務機構為村衛生室代購藥品或耗材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河北省物價局還明確規定,農村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格,在充分體現其公益性質的基礎上,價格在縣級醫療機構指導價格的基礎上下調20%;農村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應符合規範。新增、新開展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未經省物價局、衛生廳批准,一律不得收費;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衛生材料,在定價時已經包括,一律不得另行收費。
河北省物價局、省衛生廳要求,農村衛生服務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公示常用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和經價格主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必須嚴格執行“住院患者費用一日清單”制度,患者出院時,按清單所列金額付費,與清單不符的費用患者有權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