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記者張曉松)為了從嚴治理審計隊伍,保證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依附於被審計單位,審計署9日公佈了《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要求署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起遵照執行。
這八項規定是:
--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
--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
--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
--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表示,以上規定將連同審計(調查)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接受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同時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視違規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侵佔被審計單位經濟利益的,如數退還;有關責任人所在單位領導還要登門賠禮道歉。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早在2000年初,審計署就曾出臺並執行了類似的“八不準”規定。此次出臺的新“八不準”規定,旨在解決原有規定在執行中反映出的有的條款內容不夠完善、與客觀情況不相適應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