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 杜宇)記者15日從安全監管總局獲悉,為了規範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出臺《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規定》分六章,分別是:總則、事故分級、事故報告、事故現場處置和保護、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
《規定》明確,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煤礦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規定》要求,煤礦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規定》指出,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以委託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瞞報事故的調查時限從查實之日起計算。
《規定》指出,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組織事故調查的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和其他部門向社會公佈,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的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由組織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