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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監會要求對地震災區災前貸款再次給予寬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2日   來源:人民日報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對汶川地震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再次給予寬限期。

    通知要求,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個人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借貸雙方尚未達成重組或減免協議的,再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繼續按“四不政策”處理。在新的寬限期內,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繼承人應積極、主動與貸款人聯絡,符合《財政部關於金融機構地震災區不良貸款重組和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條件的,要儘快向貸款人提出借款重組或減免申請,並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2009年6月30日以後,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未與貸款人達成重組和減免協議的貸款,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催繳和罰息,並及時將個人信用信息錄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通知要求,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企業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借貸雙方尚未達成重組和減免協議的,再給予12個月寬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繼續按“四不政策”處理。

    此前央行等部門曾出臺政策規定,對國家認定的汶川地震51個極重災區縣和重災區縣行政區域內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簡稱“四不政策”)。(記者 田俊榮)

    央行、銀監會發災區"四不政策"有關規定補充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銀發〔2008〕225號)明確:對國家認定的汶川地震51個極重災區縣和重災區縣行政區域內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以下簡稱“四不政策”)。考慮到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要,為進一步支持災區人民重建美好家園,現就“四不政策”的有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詳細閱讀

    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貸款中央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印發

    中央財政對汶川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貸款實施貼息政策,有利於加快災區恢復正常生産生活秩序,事關災區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計劃,切實做好貼息工作,努力實現貼息資金及時到位,確保貼息資金安全。 >>>詳細閱讀

    四川已向地震災區農戶發放住房重建貸款19億余元

    記者從四川省銀監局了解到,汶川大地震發生後,這個省銀行業機構把支持災區農房重建作為加強災後金融服務的重點任務,截至11月中旬,已向災區農戶發放住房重建和維修貸款19.21億元。 >>>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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